立碑乃慎终追远之大事,其礼不可不谨。今述三忌,以明规制。
一、忌碑文失序
碑文分三要:正文、生卒、立碑人。
正文居中,必书尊称。父称"考",母称"妣",祖加"祖"字,高祖加"高祖",十世则书"十世祖考"。显赫者冠"显"字,平凡者加"先"字。须具姓氏、名讳、身份,如"先祖考张讳某大人之墓"。
生卒居左,生辰在左,卒期在右,书体宜小。年号可依农历、公历或干支,然不书时辰。
立碑人居右,以辈分长幼为序,尊者在上,卑者在下。同辈则长居左,幼居右。异姓者不得列名,如婿、甥、赘婿皆不可书。

二、忌字数违制
碑文字数当合"生老病死苦"之数,取"生""老"为吉。一列之数宜为"1、2、6、7、11、12、16、17……",总字亦然。若不足,则增对联、立碑时日、籍贯、墓志等内容以足数。
三、忌颜色僭越
书色有四:黑、白、金、赤。白碑书黑字,黑碑书白字,取视觉之明。黑白乃哀思之色,最为常用。今人多用金色,取富贵荣华之意,表尊崇之情。
立碑三忌,一曰文序,二曰字数,三曰颜色。守此规制,方合礼法,使先德永昭,福荫后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