碑者,所以铭先德、昭后世也。立碑之事,乃慎终追远之大礼,碑文之撰,尤须恪守礼制,明义理、合仪轨。今撮其要,述碑文书写之正则,使后人有所遵循焉。
一、碑文形制
碑文当以端庄为本,分三部分:首题(逝者称谓)、正文(生平概要)、铭文(赞颂或箴言)。首题宜用"显考""显妣""先父""先母"等尊称,不可僭越。正文当简明扼要,记其生卒年月、字号、婚配、子嗣;铭文宜四言或五言,取《诗经》雅正之风,避俚俗之语。

二、文字规范
字必正楷,不得草隶,以示庄重。字体大小宜均,排列齐整,避歪斜错落。忌用朱砂书丹(唯皇室宗庙可用),寻常人家当以墨拓或阴刻。尤须注意:
一忌虚妄之辞(如"仙逝""直升仙界"等);
二忌溢美过实(当秉笔直书,不虚美、不隐恶);
三忌佛道偈语(违礼制,宜避之)。
三、避讳与禁忌
一避帝王名讳(如"玄""烨"等字依时制改写);
二避逝者名讳(碑文中直书其名,不加避讳,以示尊重);
三避凶煞方位(碑文末尾不宜正对"煞位",当稍偏西)。
尤须谨记:碑文既成,不可轻改,否则谓之"改讳",大不敬也。

四、现代变通
今人立碑,可酌增"生于XX年X月X日,卒于XX年X月X日"之西历纪年,然须置于传统日期之后,不可僭越。若逝者有特殊贡献,可于铭文简记其事迹,然必求实录,不可浮夸。
结语
碑文者,家族之史也,礼法之载也。子孙当以虔敬之心,依古礼而撰文,使先德永昭,后世知所矜式。如此,方不负立碑之本意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