碑者,所以昭先德、明世系也。立碑之人,当循礼法,明尊卑,序昭穆。今就立碑署名之事,略陈管见,以裨后昆。
一、立碑人之数
立碑署名,当以直系子孙三代为度。高祖以下,曾祖、祖、父为三昭三穆,合为九族。立碑之时,墓碑书写要义中署名宜以承重孙(长房长子)为首,次及诸子,再次孙辈。若子嗣众多,可择长房为主,余子附名于后。若仅一子,则书"子某";有孙则书"孙某",以示世系分明。

二、署名之序
署名当依长幼尊卑之序:
首列承重孙(承嗣大宗者)
次列诸子(按长幼为序)
再次列孙(书"孙某"或"曾孙某")
若曾孙已长,可附名于末
不可僭越辈分,亦不可遗漏嫡系。
三、特殊情况
1. 无子嗣者:可书"侄某"或"族子某"承立,以续香火
2. 过继者:当明书"嗣子某",以正名分
3. 女儿参与:古礼女子不书名于碑,今可酌情书"女某"于末,但必次于子嗣之后
四、现代变通
今人立碑,或因家庭结构变迁,墓碑上可酌增"孙媳""曾孙"等称谓,然须依嫡系优先、长幼有序之原则。若子孙侨居海外,可附记"现居某地",以全孝思。

五、立碑之义
碑文署名,非徒纪事,实乃明世系、别亲疏之举。署名得当,则昭穆分明;僭越无序,则礼法废弛。故凡立碑者,当:
1. 考世系:先厘清辈分,勿使紊乱
2. 定主次:以承重孙为首,余子依次
3. 书实情:不可虚增人数,亦不可遗漏嫡系
结语
立碑署名,乃慎终追远之大事。子孙当以恭谨之心,循礼法而署名,使世系清晰,孝思不匮。如此,则先人含笑,后嗣蒙福。凡我族人,其共勉之。
——[富士熙和石业]谨议
部分墓碑石材选择
附:立碑署名范例
显考XX府君之碑
立碑人:
承重孙 XX(长房长子)
子 XX(次子)
孙 XX(长子之长子)
孙 XX(次子之长子)
(若有曾孙)
曾孙 XX